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1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影响21世纪世界格局的海洋法典。它对世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空间利用等。本文试图通过这部法规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围绕这部法律展开的种种斗争,来展示当今海洋权益纷争以及它对未来的影响。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落下了帷幕。这次会议从1973年12月 3日开始,到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牙买加美丽的蒙特哥湾签字,持续了10年时间。 联合国第7次海洋法会议,创造了国际法律史上的四个“最”,即:参加国最多,参加会议的有167个国家的代表团,此外还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组织和机构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会议是联大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国际会议之一;国际法编纂史上所拟公约条文最多;会议时间也最长,开会总天数近600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也最有实践性的海洋法典。 它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即区域)、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等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法律制度。 扩展资料 从开发到保护 漫长的蜕变 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签署以来,国际社会对海洋事务越来越重视。1999年,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海洋事务报告中指出,海岸带生态系统可以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21万亿美元,而陆地生态系统可提供的经济价值约为12万亿美元。由此可见,海洋对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 徐祥民介绍,在国际上,如北欧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由于人口数量较多,资源相对短缺,早期都有过大规模开发海洋的经历,比如填海造地。为了发展工农业,扩张城市,他们广泛地向海要地,而这些开发活动在历经几十年的检验以后,被证明是留有遗憾的。 如今,为了提高海岸带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都更加重视海岸带的管理和保护,由从前的“鼓励开发”转变为“限制开发”政策。 中国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蜕变。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发展被高度关注,我国也开始了大规模开发海洋的历程。 几十年来,我国的海洋事业取得了许多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海洋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大量生物种群面临灭绝等。而今,我国的海域自北到南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污染和破坏,可以说,我国的自然海岸线已所剩无几。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海岸带的重要性,逐步通过行政、立法等手段加强了对海岸带的保护。 最近,国家海洋局被授予“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的权利,这对于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履行综合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责任,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中国网-实现海洋综合管理 可促海岸带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网-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 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 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 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 *** 权利。 《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签署,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迄今为止,137个国家和欧盟批准加入。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实行,同年7月7日开始正式对我国生效。其中涉及到海洋管理的方方面面,是至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世界海洋关系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公约》的生效实施,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确立和人类和平利用海洋、全面管理海洋时代的到来。 二.海洋国土,指在国家 *** 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 *** ,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领海面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