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境法学院研究生会 4月20日晚,环境法学院2023年春季学期第二场学术沙龙活动在明法楼顺利举行。本次活动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冲突与协调”为主题,由2021级研究生陈若楠、杜毕林、石千启担任主讲人,2022级研究生王美麒担任主持人。院长张瑞萍教授及特邀指导教师罗艺副教授、游祯祥副教授、李小强博士出席活动,学院全体研究生参加。 在主题发言环节,三位主讲人围绕本次学术沙龙主题依次进行讲解。 第一位主讲人陈若楠通过引入案例的方式,分析了当前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条件下,有关社会组织能否再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陈若楠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有必要共同适用;二是共同适用能为填补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带来积极哪些影响;三是能否在现行法律规范文件中为二者共同适用找到解释的空间。 第二位主讲人石千启首先围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产生冲突的原因,二者共同适用的必要性,现行法律规范下存在共同适用的空间,法律基础上存在共同适用的可行性四个方面来论证两种诉讼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其次,就公共信托理论做简要介绍;最后阐述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公共信托理论之间的契合点,并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实现了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的分离。 第三位主讲人杜毕林从法律依据、管辖法院、求偿主体、赔偿范围等角度分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异同。并从海洋环境司法相关法律问题的视角出发,认为在重视陆海统筹建设的今天,既要整体考虑,也应求同存异,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最后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为切入点,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不仅要重视司法救济,还要加强公法规制,实现公私法协同运作。
在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区别,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公共信托理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陈若楠、杜毕林和石千启三位主讲人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 在老师点评与总结环节,各位老师对主讲人的选题与内容丰富程度予以肯定,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张瑞萍教授首先对三位同学的选题做出肯定,并提出需要深入挖掘题目涉及理论基础和来源,其次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角度分析了主讲人分享的案例,并指出明确两类诉讼的区别、性质和功能有利于解决两类诉讼衔接的协调冲突与矛盾。罗艺副教授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是存在冲突关系还是竞合关系,需要进一步思考。在两种诉讼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国内法,还要考虑国际法视角。游祯祥副教授提出主讲人在展示中应更加重视国际法研究,寻求公共信托等理论基础的同时,应保持批判性思维,并向大家推荐了相关文章和书籍。李小强博士分别从实例性、理论性、前沿性三个角度对本次汇报进行了肯定,并提出在挖掘理论基础时,应该思考该理论与问题的契合度,在论文写作中要紧扣学术前沿性问题等建议。 本次学术沙龙活动立足于环境法学热点话题,为同学们提供了参与学术交流、提升科研素养的平台,学院全体研究生围绕活动主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取得了较好的学术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