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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 F, Y2 g, E0 m 2023年6月19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第五次政府间大会再续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副秘书长苏亚雷斯、第77届联大主席克勒希、政府间大会主席李陈惠菁以及160多国代表出席会议。各方协商一致通过《协定》,并决定于9月20日联大高级别周期间正式开放签署《协定》。
. p* Q+ j4 I8 _ 《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为占全球海洋面积近70%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章立制,对各国深远海利益和全球海洋治理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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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各方正式通过《协定》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文本 ' e% A3 I8 M# V; e7 U8 {" V
古特雷斯表示,《协定》为海洋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能量,敦促各方继续携手守护共同家园。克勒希指出,《协定》进一步丰富了全球海洋治理法律工具箱,展现了各国以多边主义应对海洋挑战的决心和勇气。各方普遍盛赞《协定》是多边主义和联合国的重大胜利,高度评价《协定》对海洋生态环保、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意义,呼吁尽快推进签署、批约、后续规则制定、缔约方会议筹备等工作,全面有效落实《协定》。欧盟强调《协定》对实现“3030”目标和“昆明—蒙特利尔框架”的积极作用,表示尽管《协定》引入表决机制,但仍应将协商一致作为优先决策方式。美国认为,《协定》首次提供了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且跨领域的法律框架,表示将另行提交关于《协定》解释和适用的书面声明。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协定》明确写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达成一个真正平衡的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惠益分享安排,注重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海洋法律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俄罗斯表示不阻挡协商一致,但不参加协商一致。委内瑞拉表示其参与协商一致不得被解释为改变其作为《公约》非缔约方的法律地位。 # u+ r8 L, ]7 o7 S* }$ v
中国代表团对《协定》总体予以积极评价,强调《协定》后续实施应平衡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兼顾各国利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妥善处理与其他海洋治理规则机制间的关系,呼吁在《协定》下形成协商一致的良好实践,并阐明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 A0 E6 d* ], |1 {* J% `
自2004年联大决议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建立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来,该进程持续了近20年。2004至2015年是第一阶段,各方召开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会议,同意在《公约》框架下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一揽子解决《协定》所涉四方面议题。2016至2017年是第二阶段,各方通过召开4次筹备委员会会议,达成“框架上的共识”。2018年,该进程进入政府间谈判,共举行五次政府间大会及一次续会,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于2023年3月4日就《协定》英文本达成一致。 0 d7 v" h2 e/ c. O9 I

' x+ d6 G* S$ P0 s6 a4 |0 k 2023年3月4日中国代表团同政府间大会主席李陈惠菁合影
' k3 g$ J2 Z# S6 ~9 u 《协定》建立了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大制度,总体务实平衡。《协定》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模式,特别明确了发达国家的先期注资义务;规定了公海保护区的建立、监测程序,排除在争议海域设立保护区,并规定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应尊重并不损害其他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在确保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主导权和决策权的同时增强环评透明度;细化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具体模式和类型,建立专门委员会并规定了监测和审查制度。 ) E/ e) \) s: i' I7 A
《协定》明确不妨害一国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排除司法机构对国家管辖海域法律地位相关争端的管辖权。此外,《协定》还是首个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的全球性法律文书,但同时在事项、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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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 f* P0 W, i9 S' S7 @% F* n( } 2017年《协定》谈判预委会第四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合影
, \- P, Y; I5 K1 K. ]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积极参与《协定》谈判,多次提交案文建议,在每个议题上都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倡导达成能够为全球所普遍接受的高质量协定。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坚定站在一起,支持发展中国家正当诉求。同时与发达国家利用多双边场合沟通交流、寻求立场协调。中国还多次举办有关《协定》谈判的国际研讨会,为各方搭建国际交流平台。 # N' N- [, E; f1 |( ]
来源:中国国际法前沿 + G; A/ r4 ]* Y) U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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