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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点】海洋核动力平台不应被视为“人工岛屿”或“人工设施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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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海洋核动力平台、离岸浮动核电站与浮动核电站等术语均指类似的设施。由于各国的技术差异,上述术语使用混乱、指代不清的状况在学界普遍存在。
  u8 I, y) M' F/ j海洋核动力平台作为浮动核电站的特殊类型之一,对其定性是开展法律分析、适用和解释的前提。目前,国内外学界不乏将浮动核电站视为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声音。但基于其技术特征,海洋核动力平台已不宜被纳入上述两类概念。( A/ U7 t0 i7 o! g* Y6 R- i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界已对浮动核电站的属性进行探讨。倾向于将妥善安装、正式运营的浮动核电站视为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浮动核电站的法律属性对平台具有借鉴价值,但两者的技术差异使得有必要对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再检视。
/ F$ {6 A" w3 O一、海洋核动力平台不符合“人工岛屿”的特征
  |) y& T& W2 y2 w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中被多次提及。然而,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在两者定义上未能达成共识。《公约》文本缺乏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的具体定义。, s/ X- V- Q/ x) u. s
在此背景下,很多学者尝试自行归纳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定义。学者普遍从自然岛屿的定义出发,对人工岛屿进行类推。人工岛屿的三项特征:一是其人造性,即通过人类活动创设;二是其岛屿性,即通过堆砌砂、砾、岩等物质,使其在任何时间都高出海平面;三是其固定性,即其与海床相连,建造完工后难以任意移动。
. b& Y  o: P; s" g9 O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核反应堆小型化、模块化技术日益成熟,海洋核动力平台所采用的技术与20世纪70年代的浮动核电站已有较大差异。平台不再符合人工岛屿岛屿性:平台的建造和安装不需要固定在海床上的设施。当年用于抵抗风浪、稳定海况的防波堤等设施,现已通过在平台上安装新型设备实现类似的效果。随着船舶与原子能技术的发展,平台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日益提升,浮动核电站的岛屿属性,已不再对其构成限制。
, U% ^% @( e% Y2 p9 }4 R) F$ y相比于岛屿性固定性的突破更具挑战性。换言之,若海洋核动力平台运营时能够打破固定性的束缚,其属性将与人工岛屿人工设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固定性问题可转化为:海洋核动力平台能否在非固定的状态下,实施正常运作?" d( q% v, v- f; R
为回答上述问题,须首先明确何谓海洋核动力平台的正常运作。答案可在两种状态中选择:一是在反应堆启动后,平台具备正常运营和服务能力时,即被视为正常运作状态;二是在平台到达服务区域后,切实为特定区域或设施提供服务时,才被视为正常运作状态。两种情形将得出不同的结论,需要进行分类讨论。
. j5 r$ e& V( b2 v7 r  k2 z反应堆启动、运行和停堆是核电站的重要技术操作,须遵循严密的程序,并实施及时、全面、有效的监控和分析。基于反应堆启停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反应堆启动后将保持在稳定的功率运行,不会轻易实施停堆。换言之,在平台设施和人员没有出现意外情形时,上述的第一种状态将会长期保持。2 z1 d+ K8 Q% Z+ D9 ~
若将第一种状态视为正常运作,此时的平台实际已经摆脱了固定属性的束缚。因为平台无论处在停泊状态还是移动状态,其运营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始终存在,其内部运作一切如常。
' E9 R+ Y' ^9 m* x, E若认为平台切实为特定区域或设施提供服务时才属于正常运作状态,则还需要进一步区分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为偏远陆地或海上区域供电、供热,为缺水地区提供海水淡化,以及为海上船舶和设施提供综合保障。但是,保持静止或固定状态并非因浮动核电站本身导致,而是受接受方技术限制的结果。换言之,若能源接受方自身是船舶或海上设施,实施海上移动补给的可能性完全存在。此时,所谓的正常运作状态便不再受到固定性的束缚。尽管由平台实施海上能源补给的实例尚不存在,但存在可类比的行为。  D- w$ s5 Z+ [+ i; ?. A0 }
综上所述,海洋核动力平台采用的技术,已经突破了人工岛屿的岛屿固定两大属性,因而与人工岛屿的概念并不相符。
+ D: U# @0 r4 J4 }二、海洋核动力平台不宜套用“人工设施与结构”
8 H; ?( j3 t2 @% q4 j& b0 e; z, f8 u& i6 x人工岛屿类似,《公约》未赋予人工设施与结构确切的定义。但从《公约》上下文可知,缔约各方显然希望将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区分开来。这意味着除人工岛屿外,还需要单独探讨海洋核动力平台与人工设施与结构之间的关系。
0 _+ P6 y8 h9 n5 k, O(一)“人工设施与结构”采用纯文义解释将导致不合理的解释后果
$ r8 }6 C# j) ~( d+ M7 K若采用文义解释,人工设施与结构的表述极为宽泛,其限制条件比人工岛屿要少得多。根据《牛津高阶英语词典》,设施作为名词意为安装就位即可被使用的设施或机器结构作为名词意为由多个部分组成的物件,特指建筑。由于没有对设施结构进行任何限制描述,海洋核动力平台无疑被视为人工设施与结构的一种。然而,若采用该解释,《公约》中的船舶也应当被视为其中一种。此外,该解释也无法明确人工岛屿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区别。采用严苛的文义解释,其结果将与上下文解释的结果产生严重冲突,存在明显的荒谬之处。
. j/ d; ~$ x4 q8 }1 W4 W6 O1 q1 w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当依第31条解释出现意义不明或结果显属荒谬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可使用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缔结情况和准备文件。据此,探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各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的理解,从立法者原意中考虑其认知,具有重要价值。
+ j$ [) m) R1 g+ f' f) [8 q/ Z- m  j(二)对“人工设施与结构”采用不同目的解释将导致平台法律适用的不稳定, a8 j8 y3 O; F& k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缔约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的理解集中体现在第60条。部分国家倾向对人工设施与结构进行限制,但在具体程度上存在差异,国家的立场差异会对平台和人工设施与结构的关系产生显著影响。海洋核动力平台由于摆脱了固定性束缚,不属于该意义上的人工设施与结构
# }( p  B& L0 f7 h) {1982年《公约》第60条最终通过两个单项,对人工设施与结构进行限制。第1b项将其限制为为第56条所规定的目的和其他经济目的的设施和结构,c项则将其限制为可能干扰沿海国在区内行使权利的设施和结构,两项间相互独立。换言之,第60条最终表述不仅未妥善解决上述设施与平台间的关系,而且又引入了新的设施类型。无论平台是否具有固定性或经济性,都存在干扰沿海国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同样,该限制也无法调和上述解释方法导致的结果矛盾。6 o( `9 {/ @) w5 D3 b
虽然国际社会未对人工设施与结构形成一致认识,但结合权威词典释义、《公约》上下文以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准备文件可知,海洋核动力平台或因缺乏固定性而不符合人工设施与结构的要求。若强行将前者纳入后者外延,无论采用何种解释,都将导致平台法律属性不稳定,或解释欠缺合理性。因此,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是探讨平台适用船舶属性的可能性。9 @, x8 N. p2 A! M) V1 A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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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论海洋核动力平台的属性——基于国际法的视角》,原刊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2年第16 t& z& w6 I0 E  j' e. f) H
作者:余敏友,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严兴,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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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悦来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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