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梅等:海洋生态修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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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路径是回答“如何修复”的问题,修复路径选择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长效机制的建立,是修复得以实施的具体表现形式。选择修复路径时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责任主体属性以及修复对象属性,其次还要考虑修复的生态系统类型、修复的实际可行性以及可持续性等。依据赔偿型修复和补偿型修复分类标准对海洋生态修复路径进行阐述分析。, o. {+ y( `! V* y
一、赔偿型生态修复路径——命令控制为主,经济激励为辅
8 s7 @2 h4 K9 Q9 x& y. V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即经济主体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将污染和破坏成本转嫁给他人或社会承担,这种成本通常不在市场考虑范围之内,因此,市场价格无法反映社会生产和消费的真实成本从而导致资源的无效分配。而内部化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举措,选择以何种路径实现内部化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其中,污染者付费原则(PPP)提供了一个当代社会环境政策和法律制度创设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准则,意味着生态修复成本应包含在生产和消费相关商品和服务成本中,从而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
/ t6 _1 Y+ |0 |% A6 i5 L赔偿型修复是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受损海洋生态修复,其奉行的“谁破坏,谁修复”本质上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即PPP原则。而PPP的实施路径有两种:行政法规和市场化工具。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这种以“命令-控制”为特征的法律强制是实现赔偿型生态修复目标的基本手段。对污染企业而言,在有能力直接承担修复行为的前提下可选择自行修复,这种修复方式按照修复内容分类属于实物修复,即由责任方直接修复受损生境、新建生境、强化现有生境的某些功能或特别保存现有生境。但是部分企业由于技术、资源等原因无法保证修复项目的实施效果,可适当引入市场化工具,将修复义务剥离出来,交由专业第三方,即经济激励型修复。比如,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明确提出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修复,既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2017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首先由责任人组织开展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进行自行修复,责任方无能力开展修复时,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所需资金由责任方向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这种修复方式属于经济修复,责任方因其损害行为向第三方机构交付修复费用,由他们替代责任方承担实施生态修复的具体任务,这种修复模式也使生态修复从“谁破坏、谁修复”转变为“谁破坏、谁付费、第三方修复”的新模式。/ H; N; F$ d9 j5 v) e
二、补偿型生态修复路径——经济激励型0 C4 {1 R2 H- V' V4 f: i
补偿型生态修复是政府基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在修复责任主体不明情况下主导开展的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包括政府主导实施的“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自然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对自然岸线消失、湿地退化等历史长期积累的生态问题的修复。然而,由于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政府作为管理型部门,很难直接执行生态修复目标。因此,可通过政府市场采购以及创建市场等经济激励型方式实施生态修复。) Z& _: b9 R- D- V3 x
政府市场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将修复项目委托给专业的修复企业,由于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地域性较强,可由各地级市政府主导进行招投标以压缩修复成本。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海洋生态修复的需求和标准,修复企业进行投标,然后授权给最具成本收益的企业开展修复工作,这种修复路径适用于沙滩、海湾和湿地修复等较大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创建市场则是指将生态要素人为设计为市场交易对象,通过市场机制识别生态服务的供给者与需求者,进而实现生态正外部性的内部化。我国市场化的修复方式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国外发达国家的市场修复机制已相对成熟,美国湿地补偿银行是发达国家创建市场机制对湿地进行补偿的有效措施,其要求政府在市场机制中起主导作用,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具体开展修复工作以确保专业性和客观性。政府市场采购和创建市场的修复方式都属于第三方参与的市场化修复路径,这种修复路径具有显著优势,一方面,从生态角度来看,其能够提供更好的保护成果,因为市场化机制下第三方企业可以预先规划补偿,有效解决时滞问题和修复结果不确定性问题,且监管部门的提前检查和批准有效提高了修复的成功率,利于实现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另一方面,从经济和组织的角度来看,市场化机制有利于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和社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其主要优势在于中介,即第三方企业,由于存在规模经济,第三方修复机构能够节约一般企业生态修复的成本,具有专业性、经济性、可续性。2 x0 g. g! {* w, Z
综上,本文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海洋生态修复制度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修复是什么”“谁来修复”“修复多少”以及“如何修复”,关键点总结如表2所示: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人,即海洋资源的使用者作为赔偿型生态修复主体,应依据生境和资源等价分析法计算修复规模和修复费用,以将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到未被损害前的基线状态,其在遵循责任方自行承担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系统,即命令控制型修复路径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采取经济激励型修复方式,即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而政府部门作为补偿型生态修复主体,可将生态修复纳入传统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框架中,依据成本收益分析法得出最优修复规模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考虑到修复可行性及修复效果,其主要采取第三方的市场化修复,即经济激励型修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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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海洋生态修复:概念、类型与实施路径选择》,原刊于《生态学报》2022年第4
+ [. l" A1 i* M) ], }9 O5 H" C作者:李京梅,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娟,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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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cg7a827t
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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