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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征求意见 - 保护海洋测绘数据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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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示,《条例》一共55条,其中提出要支持海洋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打造海上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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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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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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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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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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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打造海上新广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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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经济及其管理与服务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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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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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发展原则】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遵循陆海统筹、山海互济、协调联动、创新引领、生态优先、开放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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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政府职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海洋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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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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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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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洋经济促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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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海洋经济统计核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完善数据管理、发布、共享机制。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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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核算、评估等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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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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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报告】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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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协同治理】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海洋经济活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海洋经济相关的协同创新、政策咨询、交流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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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推进海洋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推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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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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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落实广东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全国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统筹海岸带及海洋保护与开发活动,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规划经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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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海岸带规划,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省级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分区、发展指引及管控要求,规划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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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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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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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区位特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与情况,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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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海上牧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发展深远海养殖和远洋渔业,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追溯体系,保障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打造“蓝色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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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鱼虾贝藻类等地方特色海洋渔业种质资源的研发、保护力度,建设特色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和水产原良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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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沿海渔港经济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培育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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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海洋新能源】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打造广东海上风电基地,鼓励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支持海上风电、光伏发电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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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波浪能、温差能、潮汐能、海水制氢等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开展海洋新能源示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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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海洋油气和化工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LNG接收站及配套码头、管道等设施建设,保障油气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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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化工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延伸海洋化工产业链,鼓励发展高端精细化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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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海洋船舶与工程装备制造业】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应当巩固提升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建立健全涉海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高技术船舶、深远海渔业装备、海洋油气装备、海洋风能与可再生能源装备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装备和零部件配套,推动高端海洋装备核心配套产业国产化,打造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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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海洋交通运输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构建通江达海、连内接外、畅通有效的运输网络,加强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优化提升港口功能布局,推动区域港口群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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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鼓励发展高品质运输服务,推进多式联运通道化发展,提升运输综合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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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交通航运服务业】推动传统航运物流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航运金融、港口物流、航运总部经济、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培育现代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功能,延伸航运产业链,支持建设现代航运服务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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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海洋旅游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支持高等级滨海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建设,协同完善滨海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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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海洋旅游新业态发展,加强海洋旅游产品综合开发,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消费畅旺的滨海旅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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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海洋新兴和前沿产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天然气水合物、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等海洋新兴产业,围绕深海极地探测、深远海资源开发利用等海洋前沿领域,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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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临港经济】大力发展临港经济,科学布局临港产业项目,引导绿色化工、港口物流、装备制造等临港产业集聚发展,建设临港经济区,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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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集聚发展】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创建各类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现代海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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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海洋产业集群化发展,以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为载体,引导涉海企业集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协作、互惠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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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涉海企业品牌培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当地比较优势,培育壮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打造特色海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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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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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创新体系】坚持科技创新驱动,科学统筹布局各类海洋科技创新主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金融为支撑,集聚创新资源要素,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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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涉海公共研发投入,鼓励和引导涉海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提高研发投入,加强对研发资金核算管理和效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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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企业创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在海洋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涉海科研项目,鼓励涉海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申报、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辅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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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海洋产业关键技术研究与海洋前沿技术研究等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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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科技重大创新工程和专项,支持海洋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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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科研机构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对接国家实验室体系,前瞻布局海洋领域实验室,重点开展海洋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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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海洋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教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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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科研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远海开发,支持筹建深海极地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平台,推动国家海洋综合试验场(珠海)、大洋极地综合保障基地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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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海洋科技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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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展海洋科技交易市场,完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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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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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坚持绿色发展】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现海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互促共进,严格管控自然岸线保有率,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生态资源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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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海域海岛高效配置与利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建立完善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海岸线占补、低效用海退出等制度,促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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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空间管控,引导近海高效绿色利用,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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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产业生态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鼓励海洋产业绿色发展,推动石化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升海洋船舶工业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绿色港口建设,鼓励现代化海洋牧场生态养殖,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力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扶持海洋产业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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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生态修复】加强以沿海防护林、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岛、海岸线为主体的海洋生态屏障系统性保护修复,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重要渔业水域等海洋生态系统,推进海堤生态化,保障海洋生态健康和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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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蓝碳经济】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完善海洋碳汇监测系统,开展海洋碳汇摸底调查,探索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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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共建和美海洋】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和美海岛”“美丽海湾”“平安渔业”等创建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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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建设海滨公园、人行步道等亲海公共设施,保障公众亲海空间,推进人海和谐共生。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海洋生态保护研究和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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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开放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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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海洋国际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海洋领域对外合作机制,加强在海洋产业、海洋科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文化、海洋综合管理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涉海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对外技术和人才交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接全球海洋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物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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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扩大海洋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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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粤港澳海洋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粤港澳海洋领域合作,推动在涉海投融资、人员货物通关、检验检疫、防灾减灾等领域深度合作,深化与港澳的规则与标准衔接,促进海洋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与产业协作,加强海洋科技协同创新,支持粤港澳三地联合共建海洋领域特色合作平台,提升大湾区协同发展水平。加快推进粤港澳游艇自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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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区域合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联合周边省(区)深入推进发展空间衔接,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共同构建海洋产业链供应链。提升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加强港口、航道等合作。推动海洋渔业、海洋能源、滨海旅游、海工装备等产业领域深度对接。鼓励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琼州海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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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鼓励侨胞投资与加强华侨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侨务、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完善华侨华人投资制度,推动投资全流程便利化,支持华侨投资海洋产业。鼓励华侨华人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全面参与华侨试验区等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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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展会交流】推动海洋领域展会向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海洋领域高端国际会议、国际活动落户广东,提升海洋领域国际活动专业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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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海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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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的宣传教育、知识普及,提升全民海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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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海洋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区域的海洋文化建设发展工作,深入挖掘海上丝绸之路、海洋民俗、海上交通、水下文化遗产、海洋生态等海洋文化资源,鼓励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博物馆、海洋文化公园,举办海洋文化活动,开发海洋文化产品,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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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加强对海丝、海防、海岛遗存及水下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评估认定和保护利用工作,推动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工作,积极参与南海海域水下考古发掘和出水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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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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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海洋科技考古】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海洋文化遗产系统性科技保护工作,加强在涉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科学关键技术研发、考古技术装备提升、考古成果转化、出水文物保护修复、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和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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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海洋研学】省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海洋文化载体建设与海洋文化研学活动相结合。推动海洋实验室、科技馆、样品馆和科考船等向社会开放,鼓励开展海洋研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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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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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海洋数据资源保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省管海域海洋资源基础调查和海洋测绘,夯实海洋数据根基。强化对海域、海岛、海岸线等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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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海洋各类数据的汇聚、共享、管理和应用,并接入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培育海洋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海洋数据空间建设,推进海洋数据要素高效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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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海洋经济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用岛需求,强化资源供给和空间响应的精准化、差异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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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海域使用权二级市场,完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确权登记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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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资金引导机制,综合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方式,激励海洋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强对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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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产业领域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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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成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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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保险机构设立海洋保险事业专业机构、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地方特色涉海保险产品,提高海洋领域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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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人才支撑】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人才和团队建设,鼓励培养和引进海洋领域领军人才、专业应用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完善海洋人才职称认定、评价激励和生活保障机制,支持建立海洋专家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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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涉海院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整合涉海教育资源,完善海洋科学体系,建立海洋优势学科,支持海洋类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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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现代产业学院培养海洋技能人才,完善项目制、学徒制、工学交替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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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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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海洋标准化】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洋领域标准体系建设。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海洋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强化标准实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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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海洋防灾减灾】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海洋灾害与生态监测预警、海上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建立沿海地区和海上突发事件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完善海洋灾害救灾应急力量配备,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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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海企业和海上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风险源排查和综合性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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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海洋监管与执法】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海洋综合执法监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协同联动能力,加大海洋执法巡查力度,推动常态化、紧密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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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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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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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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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数智海洋公众号 转载请注明排版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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