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亟须建立长期和完善的长三角区域协同治理模式,从而保障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取得持续性成果以及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湾长制”在试点地区的推动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新视角,长三角地区的湾(滩)治理亟须从区域整体出发,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深度协作,通过纵向的政策互动和横向的协调整合以及相关联动治理机构,实现区域湾(滩)治理成本的最小化和治理效果的最佳化。
% I I. Q, b9 M% R" J- @
3 T6 g0 z3 l/ y; v 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应更加注重在政策目标和手段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尽量保持步调一致,从而避免出现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政策“洼地”和协作“短板”。从治理考核的角度来看,除完善政策和制度以及重视治理效果外,还应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此外,社会力量对于长三角地区的湾(滩)治理也十分重要,多方参与有利于形成治理合力。因此,推动“湾长制”走向跨区域协同治理,是实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突破口,亟须形成一系列的组织和制度。
( e) l' B3 _4 O6 J3 y一、成立联动机构: \8 r. `9 m: E0 a4 d9 }
遴选政府人员组成长三角“湾长”委员会,负责对长三角地区“湾长制”的发展进行整体研究和规划(具体治理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通过重大决议以及开展考核和监督。此外,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以调动各地方的工作积极性。
8 _8 O6 q# B- C( V5 ^* Z二、加强法制建设9 O3 c! {8 F7 g* W' m8 x/ P4 S7 u7 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湾长制”纳入法律体系,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外,明确“湾长制”在长三角地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推动其更好地落实和发展。
, y- P; c r4 ?' U4 j2 ]+ X( {三、制定治理纲要$ V- E: e' W% h% ^5 h
长三角地区各地应根据长三角“湾长”委员会确立的“湾长制”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海洋开发利用、海洋污染和入海河流等状况,详细制定“湾长制”的治理纲要,包括工作方案和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以及保障措施等。各地区应互相学习、集思广益和加强合作,充分借鉴经验和吸取教训,促进“湾长制”取得更好成效。
+ K/ Z: d; i9 n0 V0 {四、实行考核制度
7 q0 v/ s. x) c9 x b. u绩效考核是通过绩效判断工作完成情况的最简单和最直观的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被考核者的创新能力,且绩效可能具有虚假性。长三角地区应根据各地的基础条件、治理难度和最终成效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可采取由长三角“湾长”委员会进行考核和各地随机抽取互相考核的方式,使考核更加公平和公正。同时,通过科学的奖惩机制,调动各地的工作积极性。
2 d: X/ m5 |' g5 Y0 N$ n五、鼓励大众参与
6 v+ }( j4 a0 \加大对“湾长制”的宣传力度,加深公众对“湾长制”的了解,并从公众中遴选“护湾(滩)员”,使其真切参与“湾长制”的日常工作。充分采纳公众对于“湾长制”治理方式的实用意见和建议,加快治理方式向适应现状转变。除长三角“湾长”委员会和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外,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共同监督。
: t5 j" V( P& \8 N六、设立专项基金
2 T8 T+ N* k5 r* F5 O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一体化是必然发展趋势,而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须有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各地可投入部分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为“湾长制”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由长三角“湾长”委员会研讨和审批相关出资情况,严格和科学地配置资金,并将收入和支出信息全部公开,保证资金透明度。7 B' A: Z1 |, L( c% o; e- Y- ~
2 ]& D( N- }2 X0 g4 O$ G
/ W$ O1 ?/ O7 i1 j文章来源:节选自《跨区域协同治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视角下“湾长制”的创新》,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20年第4期) u5 I$ b: z. p7 S$ ^3 ?
作者:陈莉莉,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詹益鑫、曾梓杰、陈佳敏、何显涛,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