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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江苏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了地方性法规丨航运界 - 海洋资源开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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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于3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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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自2009年实施江苏沿海开发战略以来,江苏省海洋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全省海洋生产总值由2009年2717亿元增至2018年7800亿元,年均增长12.4%,超出全省GDP年均增速近一个百分点,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比重由7.9%提高到8.5%,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海洋三次产业结构也由6.2:51.7:42.1调整为4.1:47.1:48.8,海洋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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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回避的是,江苏海洋经济与其他沿海省份相比,海洋经济总量、占比仍有较大差距,在11个沿海省份中,江苏海洋生产总值长期位列中游,与全省总体经济规模不相称;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比重低于广东、山东等省份,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从海洋经济发展质量来看,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不强,海洋资源粗放式开发、海洋产业结构低质化未获有效改观,土地、海域集约化利用程度依然偏低,海洋科技创新投入仍显不足,适应现代海洋经济发展的海洋科研教育机构和海洋科技创新人才难以满足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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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制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政策、制度等瓶颈问题,为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法治保障,经过充分论证和细致、科学的立法程序,《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制定出台。《条例》是全国首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创制性立法。《条例》的制定,既为促进江苏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将为沿海省份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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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以空间布局与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推进海洋经济开放合作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支撑,以加强生态保护、构建服务支持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等为保障,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并设定了一些创新性规定。例如:在空间布局方面,《条例》根据区域特征和海洋经济发展现状,规定“沿海地区应当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推进港产城联动发展,做强沿海海洋产业核心带;沿江地区应当实施跨江融合发展,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沿江海洋产业支撑带;其他地区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内地延伸,加强涉海产能合作,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在统筹协调方面,《条例》规定省以及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其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涉海重大决策,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在提高海洋经济发展质量方面,《条例》设定了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度,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单位土地、海域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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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在规划编制与发展考核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沿海、沿江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规定分区域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并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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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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