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玉等:公平结果考察下三阶段划界方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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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结果对三阶段划界方法适当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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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划界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三阶段方法与公平原则相比, 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三阶段方法的每个阶段解决不同的问题, 各阶段之间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逻辑关系,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极大地方便了国际司法机构着手解决海洋划界争端。同时, 各当事国在将争端提交到国际司法机构之前, 可以依据三阶段方法对划界结果做出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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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方法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相比, 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三阶段方法的第一阶段是划定一条临时分界线, 并不一定就是等距离线。相比之下, 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又过于一刀切, 很可能使划界一开始就存在很大的不公平。而且, 一律划定等距离线也很难为当事国所接受, 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比例检测也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比例检测并不需要做出具体的数值计算, 只需要避免明显不成比例即可, 这也避免了如果完全依据科学手段检测划界结果是否公平可能带来的不合理性, 实际上这也给国际司法机构预留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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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方法经过从黑海案件开始至今不到十年的发展后, 已经逐步成为国际司法机构的首选划界方法, 甚至被作为固定的海洋划界公式来对待, 但是三阶段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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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一基本不考虑除等距离线以外的其他临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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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来看, 等距离线、夹角平分线、垂直线、经线或纬线都是惯用的划界方法。然而, 本文所涉及的七个案例无一例外, 都采用了等距离线作为划界的临时分界线。这意味着当事国主张不适用等距离线的主张极有可能得不到支持。法院已经决定从临时等距离线开始, 只在需要时才进行调整。国际法院法官彼得·汤姆卡在国际法委员会上发言时重申了三阶段方法, 他称之为通常的方法。在他的阐述中认为, 没有任何地方可以找到适用于等距离法以外方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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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孟加拉/缅甸案和加纳/科特迪瓦案为代表, 角平分线和第一阶段的等距离线之争一直存在。然而, 国际法院一直在以一种先入为主的态度来决定适用等距离线。国际法院在阐述拒绝使用角平分线的理由时, 经常提出以下两点:其一, 国际法院肯定在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使用等距离作为划界的第一步。例如在加纳/科特迪瓦案中, 国际法院认为, 大多数划界案, 特别是近几年来判决的划界案, 都采用了等距离/特殊情况的方法;其二, 国际法院认为采用角平分线法是由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先前采用角平分线法的几个案例中都有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 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 由于河口的高度不稳定等原因, 导致构建临时等距离线是不可行的。国际法院把采用角平分线法的几个案件中的特殊情况作为标靶, 在其他案件中通过一一检验来判断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这些特殊情况, 如果不存在, 则不适用角平分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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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点论据成为国际法院反驳当事国提出适用角平分线法主张的模板, 特别是第二个理由, 反映出国际法院一直都在将第一步划定临时等距离线作为标准方法或首选方法。此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三阶段中的第一步, 构建等距离线无论在计算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有着确定性, 因而得到国际司法机构及各国最广泛的适用, 并在诸多案件中构成最终边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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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采用何种方法, 这些方法都是依据几何标准, 通过划定直线的方式来描绘并反映出相关海岸的地理特征, 使得划界是在当事国的地理特征基础上进行。完全依据详实的地理信息来划界将会是一件极其复杂, 甚至是根本不可能进行的一项工作。因此, 在划界伊始就用一种模糊化的处理方式, 通过选取代表性的基点、识别相关海岸的大体走向及其他地理特征, 来暂时划出一条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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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三阶段划界规则的案例中, 存在着部分当事国的海岸线比较曲折、复杂的情况, 当事国提出了要求采用其他替代性划界方法, 极力反对等距离线。孟加拉的海岸线十分曲折, 基于此种情况, 孟加拉在同缅甸和印度的划界争端中, 都要求采用角平分线法来划界。国际法院一方面承认角平分线和等距离线很相似, 另一方面却又认为角平分线不能反映划界区域的地理情况。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 等距离线方法同样遭到了质疑和反对, 如前述的罗尼·亚伯拉罕法官的观点。此外, 肯尼思·基思法官认为, 本案中应将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以取得公平结果, 这些方法取得的结果将比法院采用的做出重大修改的惯常划界方法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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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二对临时分界线的调整主观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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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 本文所涉的七个案例中, 国际司法机构最后对临时分界线做出调整的有四个。国际司法机构在调整这四个案件中的临时分界线时, 表现出强烈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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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凹面或切断效果构成对临时分界线调整的相关情况。在孟加拉分别同缅甸、印度划界争端案中, 孟加拉在划界的第二阶段中指出, 如果采用等距离划定分界线, 那么本国海岸凹陷产生的切断效果将会影响孟加拉向海的利益。法院最后将海岸凹陷产生的切断效果纳入考虑, 对临时分界线作了调整。这两个案件中, 法院依据大地方位角对临时分界线作了部分调整。从调整结果来看, 采用大地方位角的方法和采用角平分线基本一致, 特别是在孟加拉/缅甸案中, 法院最后依据215°大地方位角调整了临时分界线的后半部分, 这同孟加拉主张采用215°角平分线的效果完全一致。如此看来, 即便是其他方法能够得到相同的划界效果, 国际法院也不愿意适用角平分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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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线长度不成比例构成对临时分界线调整的另一相关情况。但是海岸线长度多大程度的差异构成调整的标准以及如何调整则属于国际司法机构自由裁量的范围。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 双方海岸长度比为1∶ 8.2, 国际法院认为这毫无疑问构成重大差异, 因此有必要调整临时等距离线。法院调整的方法是采用加权做法, 把哥伦比亚每个基点的加权数设定为1, 把尼加拉瓜每个基点的加权数设定为3, 得到一条弯曲的加权线 (weighted line) , 然后把加权线简化成直线。国际法院的这一做法表明, 海洋划界有时需要利用一些相关的科学技术方法。因此, 国际法院需要对涉及的科学技术内容做出详细的解释, 例如本案中, 为何采用加权线的做法, 以及为什么将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的每个基点的加权数设置为13等。然而, 国际法院对此并未做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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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检测沦为司法机构灵活判断划界结果公平性的自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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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划界规则中的比例检测饱受诟病, 逐渐趋于形式化。在本文统计的七个划界案中, 最后无一例外都被认定未明显不成比例。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 即便是国际法院利用加权线的做法对临时分界线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划定的两国相关海域比为1∶ 3.44, 与两国的相关海岸长度比1∶ 8.2之间还是相差悬殊。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认定划界结果是公平的难以令人信服。由此引人思考:比例检测究竟有无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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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检测包括三个部分:相关海岸的比例, 分配给各方海域的比例, 以及这两个比例的比较。这其中就涉及如何识别及测量相关海岸线的长度。前文也提到, 在海洋划界伊始就会进行相关海岸的识别工作, 这是构建临时分界线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之后在比例检测过程中, 主要是计算相关海岸的海岸线长度, 这也是以先前确定的相关海岸为基础。比例检测的第二部分是在划界第二阶段基础上来确定分配给各方的海域。由此来看, 第一阶段在确定临时分界线时已经对双方海岸线长度有了初步考虑, 第二阶段中在对临时分界线调整的因素中也将当事国的海岸状况考虑在内,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调整、考虑后, 在第三阶段中很难得出明显不成比例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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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采用比例检测。在秘鲁/智利案中, 由于海洋划界的起点在距离海岸80海里处, 将会很难甚至是不可能做出比例计算。国际法院也解释到, 由于特殊情况导致法院没有采用比例检测, 这在以往案件中也出现过, 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 “在不做数学计算来确认公平性时, 法院可以对结果是否公平做出大致的评估。”53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又援引了黑海案件中的结论:“比例的检验并不是力求准确, 而只能是大致地 (评估划界结果) ”。因此, 国际法院在没有进行计算的基础上, 直接得出结论称本案没有明显的不成比例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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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 由于本案中海岸线长度之比与分得海域之比相差较多, 国际法院对此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国际法院引用了利比亚/马耳他案和格陵兰/扬马延案中情况来说明, 因为这两个案件中海岸线之比相差较大。国际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其最终确立的双方海洋界线除了考虑到当事国之间的海岸线长度之外, 还考虑了避免双方海岸延伸产生的切断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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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比例检测的结果最终还是掌握在国际司法机构的手中。比例检测作为最后的检测工具, 如果检测结果存在明显的不成比例, 可以理所当然地理解为国际司法机构在之前的划界过程中出现了失误或者划界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才会出现明显的不成比例。然而, 国际司法机构不可能承认自己的划界工作在一开始或在进行中出现错误。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 即使是在相关海岸之比和相关海域之比相差悬殊的情况下, 仍认定划界结果并未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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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 比例检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那么比例检测有无统一确定的标准将会成为一个伪命题, 国际司法裁决也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些案例中, 比例检测确实成为法院裁决公平性的有利验证工具, 如黑海案、孟加拉/缅甸案、孟加拉/印度案以及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等。当出现秘鲁/智利案和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的情况时, 法院又不得不大费周折对比例检测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一番解释, 也意在强调划界结果是公平的。很难想象法院在比例检测阶段会认为自己的划界结果是不公平的。如此看来, 比例检测更加突显出其自证工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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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阶段方法应以公平划界结果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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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方法已经被国际司法机构认为是划界的标准方法 (standard method) 。长期以来由于固定的划界规则的缺失, 引起人们要求确定划界规则的客观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减少划界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因素对划界结果的影响, 需要一种通用的划界规则, 能够抑制划界主观性因素的同时, 又能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以此能够适用于任何个案的特殊情况。在这种需求下, 国际司法机构则选择三阶段方法作为划界公式标准方法。同时, 国际司法机构在判决中也不断重复强调, 每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唯一、绝对的划界方法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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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 国际司法机构陷入了一种自我矛盾的境地。但是国际司法机构却又不愿背离长期实践而形成的稳定的划界方法。换言之, 国际司法机构并没有受到前述自我矛盾的困扰, 一直都在坚持自己的做法, 一以贯之的适用三阶段方法, 将三阶段方法作为海洋划界公式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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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三阶段方法为海洋划界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同时, 也应该时刻谨记海洋划界必须以达到公平划界结果为指引。三阶段方法并不能确保在海洋划界过程中保持划界的客观性和可预测性, 反而透过司法实践可以发现, 该方法存在着相当大的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果仅仅是为了使海洋划界更加标准化而牺牲划界的客观性, 则没有必要继续使用三阶段方法。既然三阶段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这就表明该方法并不能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当适用三阶段方法不能够实现此目的时, 应予以摒弃, 而不是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践习惯。任何划界方法都应该平等使用, 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合适的划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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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机构在使用三阶段方法处理划界争端时, 有必要克服三阶段方法存在的问题。首先, 在第一阶段应该充分考虑除等距离线以外的其他临时分界线。如前所述, 等距离线、夹角平分线、垂直线、经线或纬线等都可以用作临时分界线, 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择优选择临时分界线。在当事国海岸线曲折、复杂的情况下, 甚至可以结合多种方法确定一条临时分界线, 避免单一临时分界线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影响。其次, 与划界有关的相关情况不应仅在第二阶段被考虑, 而是贯穿划界的整个过程, 尽可能在划界伊始将各种相关情况纳入考察范畴。再次, 国际司法机构依据认定的相关情况对临时分界线进行调整时, 应该加强对调整依据、调整方法以及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的解释, 增强信服力, 避免因缺少合理解释而引起外界质疑。最后, 真正发挥比例检测的作用。当由于客观事实无法进行比例检测时, 应该舍弃这一阶段的方法, 而不是基于形式上的原因粗略得出未明显不成比例的结论;当出现比例失调时, 应努力发现造成比例失调的原因, 或者是重新审视整个划界工作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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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刊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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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佳玉,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恩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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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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