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守晔: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民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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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刻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内涵及其对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高屋建瓴,体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内涵丰富,体现了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以绿色为导向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民法典编纂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内涵;要将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环境治理水平现代化与民法典编纂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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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丰富的理论内涵贯穿于民法典编纂全过程。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在民法总分结构里要全覆盖。《民法总则》已经在第9条做了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被称为“绿色原则”或“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既然民法总则中已有原则性规定,在分编中也应设置相应的具体可操作条款来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民法分编人文化、生态化和绿色化,助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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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丰富的理论内涵贯穿于各分编当中。要结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绿色发展理念,在民法分编中增加一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保护性条款,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具体体现为对合同编、侵权编,尤其对物权编中的一些条文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例如,在侵权编中增加一些对损害生态环境及侵害环境权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中做一些绿色化改造,在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对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要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即对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的,要在合同效力上加以负面评价,特别是要把交易安全与生态安全结合起来考虑,把生态平衡与利益平衡结合起来考虑,把合同债权和生态债权统筹考虑;现在的物权编(二审稿)第124条,只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等受法律保护,这当然是必要的,但从行为规范及裁判规范角度来看还不全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在一般规定中要贯彻新的发展理念,要确立物权行使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等原则,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和科学合理利用规则,在保护国家所有权以外严格规范用益物权,排除对公共自然资源的非法垄断、独占性利用,既要保护合法占有,更要体现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共享公益理念,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从物权角度,要排除垄断性的、独立性的利用,最重要的是对使用权、用益物权的规定,物权编应增加一些有利于公益保护的可操作条款,对环境权及自然资源保护做出一些设计。可考虑在物权编第4条后面增加:“物的利用应当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害生态、不得浪费资源”;第35条后面增加:“浪费自然资源,或者损害生态环境,造成生态失衡、环境污染的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有权制止,并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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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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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在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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