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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遗产定义 - 海洋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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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遗产是“历史上的人类海洋活动、涉海活动及由此而形成的思想意识、社会制度、科技创造、物质生活、民俗风情等的文化遗存”。海洋文化遗产类别是广泛的,因为人与海洋的互动是广阔的,从沿海村落、古代港口遗迹、海洋贸易物品再到古代国家的海权海防意识等,这些都属于海洋文化遗产的范围。海洋文化的核心理念是包容、开放、进取,海洋文化遗产是海洋文化精神的载体,而海洋文化建设着眼于 “文化竞争力”的提升,目的在于 “文化生产力”,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海洋文化遗产主要有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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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洋文化线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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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洋文化线路遗产属于文化线路遗产的一种。文化线路遗产是近年来国际遗产保护领域出现的一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和遗产保护理念。按照《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宪章》的界定,文化线路概念强调的是要将线路中每个独立存在的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组成部分来评估其价值。反言之,每个独立存在的文化遗产串联成了一个动态的文化线路遗产。正如罗莎·安娜·杰诺维斯所说,“文化线路往往会描绘出不同文明之间的邂逅,并且是建立人与自然文化遗产(包括有形的与无形的) 之间关系不可替代的关键”。据此来说,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主要包括了古港口、古建筑、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间渔业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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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文化线路遗产”专家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线路”这一新概念并予以重视和研讨,至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6次大会通过《文化线路宪章》,“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的大型遗产类型被正式纳入《世界遗产名录》范畴以来,世界各国以“文化线路”类型申报世界遗产已经成为一种备受重视的新趋势。目前,世界范围内被纳入《世界文化线路遗产名录》的“文化线路”已有西班牙圣地亚哥朝圣之路法国米迪运河、荷兰阿姆斯特丹防御战线、奥地利塞默林铁路、印度大吉岭铁路、阿曼乳香之路、日本纪伊山脉圣地和朝圣之路、以色列香料之路等;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确认以备推荐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文化线路”已有30多条,其中包括中国的已被列为世界遗产的万里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另有茶马古道、古蜀道等也都已排上了中国申遗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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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是“文化线路遗产”中的一个大类,在世界范围全部已有和潜在的“文化线路遗产”中,占据着至今尚难以精确统计但无论如何高估都不会过分的十分重要的比重,其空间分布的广度和密度、其数量和历史积淀与层积的时值长度、内涵、价值、地区十分重要[5]。“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作为人类跨越海洋实现文化传播、交流和融汇的历史形成的线性文化遗产,其内涵广泛而丰富,远远超越人们所熟悉的“海上丝绸之路”以海上贸易为中心视域的历史遗产内涵。但是,尽管海洋是人类最大的依存与发展空间,跨海交流的海上线路是世界上最为典型和广泛的文化交流线路,尽管已有的世界遗产有不少与海洋相关的遗产,但迄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还没有被广泛而且普遍地作为“文化线路遗产”的一个“类型”来看待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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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海洋文化线路遗产”这一概念、这一意识尚未得到足够的凸显。也就是说,人们大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海洋文化线路遗产”的存在,或者还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因而也就谈不上对其实施了足够的保护、足够的利用,使其价值、作用尚未得到足够的彰显、足够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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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本身的特点是指,在环中国海上一条条“文化线路”的串联之下,古代中国与东亚包括东北亚、东南亚地区一直都保持着密切的“文化共同体”关系,正如法国学者丹尼斯·隆巴尔(Denys Lombard)曾说过的环南中国海那样:“中国华南地区和环南中国海地区,由于世代的贸易网络和文化交流而密不可分,构成一个可以和布罗代尔讨论的地中海一样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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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海上丝绸之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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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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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规定,水下文化遗产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包括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人类遗骸、船舶、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其任何部分及其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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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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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旭玲指出,海洋非遗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沿海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沿海民众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节庆礼仪、有关海洋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艺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而言,就是沿海的人们由于承受海洋的广阔、潮汐、神秘等特性,而衍生出的人文特性与精神,以及体现的人的思维活动和在经济、生活和文化等方面而产生的行为准则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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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震
活跃在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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