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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海事海商法律年度观察(2023) - 海底资源调查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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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今世界局势正处于变革时期,各国竞争的焦点正从传统的陆地疆域向海洋拓展,海洋法面临着新一轮的变革和规则的构建。在国际海洋法领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公海保护区、应对气候变化、深海基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极地治理等前沿问题及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受到高度重视。与之相对应,国内在深远海和海底区域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应对、海洋牧场建设、参与极地治理、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等方面加强了立法建设。此外,持续关注周边涉海问题应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持续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色伙伴关系”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等海洋理念和倡议,致力于推动国际海洋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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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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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法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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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重大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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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典型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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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4年国浩海洋海事海商业务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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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法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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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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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该部法律于1982年通过后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修订后,框架结构调整为九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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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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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对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保障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表述,进一步体现了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了对海洋环境的统筹管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明确了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部门和协商方式;增加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发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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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分则部分重点围绕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原则增加和完善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已经予以确认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海域排污许可、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自然岸线控制、入海口排污、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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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法律责任。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各项违法行为具体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手段,强化了对破坏海洋生态系统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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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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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9日,历经20年的谈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9月20日正式对外开放签署,截止目前已有82个国家以及欧盟签署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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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执行协定,协定为占全球海洋面积近70%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障,对各国深远海利益和全球海洋治理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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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建立了海洋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四项制度,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遗传资源及其数字序列信息的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模式,特别明确了发达国家的先期注资义务;规定了公海保护区的建立、监测程序,排除在争议海域设立保护区,并规定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应尊重并不损害其他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在确保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主导权和决策权的同时增强环评透明度;细化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的具体模式和类型,建立专门委员会并规定了监测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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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协定还是首个赋予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的全球性法律文书。协定建立的机制有助于促进各国公平地分享海洋利益,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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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的通过将对世界海洋治理格局和国际政治带来巨大影响,并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和治理机制,同时对我国参与海洋治理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从2018年BBNJ政府间谈判开始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各项谈判会议,广泛传播谈判的相关工作,并在开放第一天便签署了协定。这体现了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反映了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加强对海洋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决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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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通运输部出台立法计划,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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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2023年立法计划》对外公布,其中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具体立法进程,包括力争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法规项目和深化研究、适时推进的法规项目。其中,第一类法规项目70件,第二类法规项目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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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交通运输法》作为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龙头法”2022年即被列入立法计划,2023年再次被列为第一类项目。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确立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推进各交通方式的融合发展和统筹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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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快《海商法》的立法进程。为实现我国向交通强国、贸易强国的转变,现行《海商法》于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促进航运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船舶经营模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民商立法的不断更新,特别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得《海商法》亟需与现有民商法制度进行衔接,因此《海商法》的修订被提上议程。通过分析我国航运、贸易的利益诉求,总结海事司法的有益经验,吸收海商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在国际化进程中实现本土化,努力探寻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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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推动《港口法》的修订。港口是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2023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标志着《港口法》修订工作有序推进。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港口管理体制、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港口生产安全管理、港口运输保障义务、港口绿色发展及岸线管理、港口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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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关涉海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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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此次调整后,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时间延长至9月16日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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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海警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首次部署了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关键领域。意见对深远海养殖发展的产业环节、空间布局、技术要求和主体责任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提出推进水产种业和水产品加工发展,鼓励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等。意见的出台将助力我国深远海养殖产业的发展,推进国家海洋强国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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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中国的远洋渔业发展》白皮书正式发布,介绍了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原则、政策理念,在渔业资源调查、区域渔业管理、渔业资源养护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分享了渔业管理的经验以及在加强远洋渔业国际合作交流方面作出的努力,彰显了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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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重大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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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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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我国继参与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后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重点阐述了中国关于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的立场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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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参与国际法的重要国际司法实践,对新兴经济体国家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引领作用。气候变化、海洋环保与全人类生存和长远发展休戚相关,是全球治理的重要议题,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领域,同时事关我国发展模式和发展空间。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影响日益凸显,区域或全球性司法机构已陆续受理数起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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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机构处理的气候变化案件,其中涉及的对于气候变化法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将影响今后国际司法实践,对全球治理和秩序构建产生重要影响,也与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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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本核废水排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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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宣布福岛核污染水排海以来,2023年正式启动排海,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朝鲜、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国表示坚决反对,韩国、菲律宾、老挝、中国台湾地区态度反复或模糊,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欧盟等国表示理解支持。目前,已有15个国家停止进口日本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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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日本政府确定了福岛核污染水的排放时间,排海时间将至少持续30年。7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认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8月24日至9月11日,日本排放第一批核污染水7788吨。8月24日,我国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10月5日至10月23日,第二批排放约7810吨。11月2日至11月20日,第三批排放约7753吨。12月18日,东京电力公司宣布,第四轮排海将于2024年2月下旬开始,排放量约为7800吨,排海前将不再确认氚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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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国际生态环境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公然不顾国际谴责及各国国民的声讨正式启动和污水排海计划,严重违反国际法义务与国际道义,损害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日本将福岛核废水排入海洋不仅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且还违反国际环境法和核安全相关国际法规定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辐射防护义务以及通知和协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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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福岛核废水排海可能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危机,周边国家正在努力寻求有效途径予以阻止,同时可以考虑采取国际法赋予申请仲裁或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督促国际原子能机构监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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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海洋海事海商领域典型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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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某挪威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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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互惠原则对案涉英国法院判决给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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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系我国对英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的首例案件,营造了良好的判决跨境执行环境,进一步增进了我国同世界各国间的司法协作互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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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东莞市LH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CN航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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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有效,LH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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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作出了不同于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适用仲裁地法律对此类表述的仲裁条款效力作从宽解释,展现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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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某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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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规定,裁定准许香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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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对《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地与香港特区仲裁保全安排的衔接适用进行了系统分析,为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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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梁某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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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违反矿产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所涉海域的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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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依据最严格保护和全面、立体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在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追究非法盗采海砂主要参与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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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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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损失赔偿达成“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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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探索并丰富了海洋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机制,通过“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避免了因被告赔偿能力弱引发的“执行难”困境,破解了赔偿款与治理修复脱节的困境,从而实现碳平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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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某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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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我国法院已经对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的情况下,禁止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获得正当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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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外海运纠纷存在平行诉讼情况下如何解决禁诉令问题提供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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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某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贸易(亚洲)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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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采取线上听证、调解方式,促成本案多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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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的情况,积极主持各方听证及调解,争取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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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宁波某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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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针对疫情背景下因国外港口拥堵、集装箱回流困难、国内集装箱价格暴涨引发连环追偿,主持调节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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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灵活运用司法政策帮助航运、货代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对引导集装箱租赁行业规范发展,实现航运上下游产业链“诉源治理”也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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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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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依据航次租船合同和“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国际惯例,认定因下雨造成的卸货中断不应在滞期时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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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尊重国际商事规则,根据当事人采用的金康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准确认定罢工条款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适用国际惯例处理当事人有关装卸时间的争议,依法保护香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类涉外海事纠纷具有类案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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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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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公司与海运公司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该合同合法有效,海运公司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各保证人对海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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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当事人恶意转让未登记抵押财产,逃避抵押责任的行为,依法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追及力成立,对违约方失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倡导诚实守信原则、促进公平交易的有力践行,对规范航运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船舶产业转型升级,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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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浩海洋海事海商业务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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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的海洋治理需要有完善和配套的法律体系保障,通过分散化的管理无法解决海洋的跨界污染、生态保护等问题,唯有遵循公平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合作,才能实现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也符合国际海洋法和气候变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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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和总基调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优化律师涉海法律服务,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法律服务开展的过程中,积极帮助企业参与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不仅符合当下延缓全球气候变暖的主旨,更是符合我国生态文明理念的价值引领,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为此,亟待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在海洋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与国际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国际海洋法规则,对接国家海洋战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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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主要可拓展和提供的业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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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产业引领。对接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和双碳目标引导企业确定合作方向、对接产业需求、提供更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防范法律风险,制定企业合规计划,提升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对风险准确、及时识别并加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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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域外法查明。涉海案件很多涉及域外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还属于难点。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较少,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这就导致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大多是在个案基础上,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缺少统一的标准和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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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应对诉讼。近年来,涉海诉讼日益增加,现已覆盖多个行业,涉及生产、经营和投资等各环节的企业行为。律师应充分运用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规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开拓相关领域的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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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加强交流合作。加强涉海业务和传统业务的交融,将海域、海事海商、海洋环境、渔业等涉海法律与减排固碳、环境保护、海关、融资、金融、知识产权、公司运营、风险防范等传统法律业务相结合,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专业咨询、联合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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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浩海洋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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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朱晖  国浩海洋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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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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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抓“双碳”新机遇 拥抱蔚蓝新发展——国浩涉海与双碳法律服务交流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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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受邀参加2023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南通)发展大会并作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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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海法律服务市场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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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背景下蓝碳交易认证及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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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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